发布时间:2025-01-21 12:20:44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首先需要确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果对方已经完成了主要义务,只是有一些小地方没有竣工,那么一般情况下只承担延期履行的违约责任,要解除就不太符合条件。
如果符合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你最好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对方签收的证据。
补充:如果像你说的这样就比较麻烦了,应该说相对对你不利,因为你违约在先,对方完全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而且主体工程都已经竣工的话,要直接解除可能有悖合同法的规定,建议与对方协商解决,或者先发函,要求对方限期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的话,再行使解除权,但注意要保留相关证据,如证明对方收到你的函的签收证明什么的。